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計量技術人員:一、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