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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6條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6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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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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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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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經駁回或於考試通知書寄發前撤回者,退回其報名費。因不可抗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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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計量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證書:一、取得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前,有第五條規定情事之一。二、提供不實…
第21條
計量技術人員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之情事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22條
計量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證書:一、取得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事之一。二、違反第十…
第23條
經撤銷或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執業,並依限期繳回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由度量衡…
第24條
計量技術人員證書遺失或毀損者,計量技術人員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25條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經駁回或於考試通知書寄發前撤回者,退回其報名費。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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