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5條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經駁回或於考試通知書寄發前撤回者,退回其報名費。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退回報名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