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3條 經撤銷或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執業,並依限期繳回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計量技術人員經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證書者,於三年內不得應計量技術人員考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