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1條 計量技術人員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之情事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