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4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非供交易之標示,應以中文標示於度量衡器本體正面及其包裝或容器之顯著部位。前項度量衡器本體之標示,其內容應清晰可辨,並以鐫刻、印刷或其他永久性方式為之。未依前二項規定標示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應依規定辦理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