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3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複查:一、實驗室隸屬機構變更。二、實驗室組織或管理階層異動。三、實驗室負責人或報告簽署人異動。四、實驗室地址、環境或設備變更。五、實驗室品質手冊變更。六、認可範圍變更。七、其他足以影響認可實驗室能力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