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13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度量衡單位 第13條 交易或證明有使用度量衡單位時,應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其推廣及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