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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
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
國際單位制之單位,分為基本單位及導出單位。
前二項基本單位、導出單位、通用單位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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