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法定度量衡器,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專供外銷者。二、供作外銷產品之配件者。三、供製造外銷產品工廠所需者。四、供製造工廠之機器設備所使用之配件者。五、供學術研究試驗機構所需者。六、供國防所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