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9條 法規: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已核定補助之計畫無法執行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行一個月前,函報度量衡專責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