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6條 法規: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同一計畫內容曾接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同一計畫內容同時向二以上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申請書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