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4條 法規: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國內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一、政府機關(構)。二、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三、依法設立之各級公、私立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