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20條 法規: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0條 接受獎勵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形者,度量衡專責機關經委員會決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及獎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