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法規: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8條 曾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報名參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