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17條 法規: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7條 團體貢獻獎得由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各級公、私立學校自行報名參選;個人貢獻獎應由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其服務單位推薦參選,不得自行報名參選。但現任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參選。申請前項參選,自行報名或推薦參選者,應分別填具報名表或推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