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3條 下列定量包裝商品,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一、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五公克至十公斤。二、以體積單位標示淨含量五毫公升至十公升。三、以數量標示淨含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