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二、產品驗證:指對產品執行公正獨立之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廠商所產製之產品符合指定之標準及試驗項目。 本條定義的名詞 驗證機關 產品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