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申請人於憑證中心登錄之基本資料或相關文件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登錄事實者,申請人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電子方式向憑證中心申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