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正字標記產品取得標準專責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得以該驗證標誌三年內之產品試驗報告,免除前條第一項或…
- 第18條正字標記廠商對於產品驗證機關(構)所實施之工廠查核、產品抽樣檢驗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19條正字標記廠商停止生產製造正字標記產品時,應於停止次日起三個月內,將停止原因及期限向產品驗證機關(構)報備。前項報備停止生…
- 第20條正字標記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生產製造正字標記產品:一、最近一年內工廠未有正字標記產品產製紀錄及品管紀錄。二、三…
- 第21條正字標記產品所適用之國家標準經修訂或因廢止而改適用其他國家標準者,經評估具實質影響內容時,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
- 第22條正字標記證書所載事項變更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檢附原核准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產品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證書。廠址遷移者,應…
- 第24條正字標記廠商因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或工廠檢查機構被撤銷、廢止或變更認可範圍,而影響其認可登錄範圍者,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
- 第25條正字標記廠商自行申請變更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或工廠檢查機關(構)時,應備具變更後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向…
- 第26條以詐偽方法取得使用正字標記者,產品驗證機關(構)應撤銷其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廠商應於前項撤銷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塗…
- 第2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產品驗證機關(構)應廢止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標示之改正。二、拒不…
- 第28條正字標記廠商應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廢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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