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2條 正字標記證書所載事項變更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檢附原核准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產品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證書。廠址遷移者,應於取得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後,檢附新址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及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申請換發證書。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換發證書,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