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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7條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7條
法規: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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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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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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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標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規費及查核規費。
第3條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刪除)
第5條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監督試驗或工廠查核相關規費如下:一、產品檢驗或工廠查核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八條至第十…
第6條
正字標記工廠檢查、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或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相關規費如下:一、工廠檢查之作…
第6-1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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