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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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