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