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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12條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12條
法規: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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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廠商以詐偽方法取得特約檢驗證書者,檢驗機關應撤銷該證書,必要時並得通知輸入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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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受理範圍如下: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加工廠之登錄產品及其原料。但參…
第3條
加工廠或漁船經營業者(以下簡稱廠商)應於產品出口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標準局指定文件,依申請作業規定向標準局或所屬轄區分局(…
第4條
前條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
第5條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之檢驗方式,除第二條第二款漁船漁獲物採書面審查外,由檢驗機關依風險管理原則採逐批查驗、抽批查驗、逐批查核…
第6條
須取樣檢驗之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檢驗機關依輸入國相關規定及該產品特性指定檢驗項目並取樣封識後,由廠商將樣品送檢驗機關指定…
第7條
前條登錄試驗室應符合CNS17025或ISO/IEC17025規範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之認證,其認證…
第8條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檢驗機關書面通知補正,未於通知之次日起…
第9條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檢驗機關應發給特約檢驗證書。但申請先放後驗之廠商應於領證前,提供樣品已送指定登錄試驗室…
第10條
廠商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特約檢驗證書之加註事項、變更或分割,經檢驗機關審查屬實者得予同意。
第11條
廠商以詐偽方法取得特約檢驗證書者,檢驗機關應撤銷該證書,必要時並得通知輸入國。檢驗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駁回或依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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