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11條 法規: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廠商以詐偽方法取得特約檢驗證書者,檢驗機關應撤銷該證書,必要時並得通知輸入國。檢驗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駁回或依前項規定撤銷時,應自駁回或撤銷之日起,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特約檢驗申請二個月至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