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26條 法規: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五章 稽查及考核 第26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貿易署得派員實地赴受補助單位稽查補助計畫執行、經費動支及支用單據自行存管之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