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4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從事第一項之貿易行為,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