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5條 檢驗機構應於開始執行裝運前檢驗三十日前,檢附其與進口國政府簽訂受託或被授權執行裝運前檢驗之契約報請貿易署備查。前項契約內容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貿易署備查。前二項契約內容如以外文為之,應檢附中文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