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3條 檢驗機構不得要求出口人提供下列資料:一、關於已獲得專利、專利授權、未公開之製造方法或關於專利申請中之製造方法。二、尚未公開之技術。但為證明符合進口國或國際之技術規範或標準者,不在此限。三、包括製造成本在內之內部定價。四、利潤水準。五、出口人與其供應者間之契約。但未提供致檢驗機構無法進行檢驗者,得要求提供該契約必要範圍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