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17條 法規:貿易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相關法規 貿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