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四章 附有著作之貨品之輸出 第13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壓印來源識別碼。出口人輸出前項貨品,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