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有著作之貨品之輸出

條文:
第13條(共 1 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壓印來源識別碼。
出口人輸出前項貨品,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
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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