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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出之下列貨品,貿易局應就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限制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一、本法第五條所指輸出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出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出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五、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六、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出配額之貨品。
輸出前項表列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貿易局公告免證者外,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簽證;未符合表列輸出規定者,非經貿易局專案核准,不得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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