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簽證規定 第16條 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修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申請更改。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更改。輸入許可證內部分貨品已向海關報運輸入並經核銷者,其許可證內容,除有效日期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延期外,不得申請更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