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貨…
- 第3條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增加數量及比率,並…
- 第4條經經濟部依本辦法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得採下列救濟措施:一、調整關稅。二、設定輸入配額。三、提供融資保證、…
- 第5條本辦法所稱國內產業,指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其總生產量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認定占相同或直接…
- 第5-1條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貨品之國外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商業或工業團體。二、貨品…
- 第6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經濟部得依有關主管機關、受害國內產業、受害國內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之申請,交由委員會進行調查。
- 第7條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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