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辦法所稱國內產業,指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其總生產量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認定占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主要部分者。本辦法所稱相同產品,指具有相同特性且由相同物質所構成之貨品;所稱直接競爭產品,指該貨品特性或構成物質雖有差異,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競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