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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濟部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
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一、申請人不具備第六條規定資格者。
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
經濟部決定進行或不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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