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經濟部得依有關主管機關、受害國內產業、受害國內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之申請,交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進行調查後交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