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6條 外貨復出口之原產地證明書應以下列文件之一所載之原產國為原產地:一、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二、原進口報單影本。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應以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所載之原產國為原產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