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