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26條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申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供貿易署查核,期滿予以銷毀。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