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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國際貿易目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7-1條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7-1條
法規: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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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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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
第4-1條
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前一年度出進口績優廠商資格。
第5條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二、貿易局委託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
第6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一、最佳貿易貢獻獎:前一年十二大類出進口貨品之廠商,按出口實績及成長率交叉評比,再就每一類貨品審…
第6-1條
貿易局為辦理前條績優廠商審查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並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辦理審查作業。
第7條
(刪除)
第8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一、得…
第9條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第10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局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一、變更圖式或…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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