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5條 法規: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5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不得與現有或經貿易署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署專案核准或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其外國公司相同,且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