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8條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其開放展覽之項目如下:一、已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或服務業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