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展覽,指符合下列要件:一、參展者為來自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企業或專門研發機構。二、主要參觀對象,以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研發機構之從業人士為主。三、展覽會中須展出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產品或服務,包括原料、半成品、零件、成品、機器設備、技術或服務。四、展出期間在十日以內。 本條定義的名詞 專業展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