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2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有關合辦專業展覽許可之業務,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