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合辦專業展覽者,不得申請政府經費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