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6條 法規:營業秘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6條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