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4條 法規:營業秘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