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3條 法規:營業秘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